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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的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于1980年12月3日,20多年来,在市委、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,从小到大,不断发展壮大。目前全市已建市、县两级司法行政机构10个,乡镇司法所106个,律师事务所25个,公证处9个,法律援助中心9个,司法干校和劳教所、公职律师所各1个,全市司法行政专项编制633名。
市局机关内设机构9个科(处)室(政治处、办公室、法制宣传科、公证律师管理科、基层工作管理科、计财装备科、劳动教养管理科、政策法规科、监察审计室)。下设6个直属单位:市劳教所(副处级行政单位)、司法干部学校(副处级事业单位)、法律援助处(正科级行政单位)、公证处(正科级事业单位)、公职律师所(正科级事业单位)、法学会(正科级事业单位)。
司法局的主要职能
1、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;
2、监督和指导劳动教养工作;
3、负责法制宣传、普及法律常识以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,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;
4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;
5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律师、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,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;
6、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、人民调解工作、安置帮教以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,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;
7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;
8、指导协调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,归口管理市法学会,指导监督律师协会、公证员协会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;
9、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各级法律援助工作;
10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,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,协助管理各县(市)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,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工作者的培训、教育、管理工作;
11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